疫情對雇主工資給付義務之影響
- 誠瀛法律事務所
一、前言
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襲來,使許多商家、企業面臨銷售額鉅幅下滑的窘況,而選擇自行停工,或因為政府的防疫措施,而必須停止營業。不論是企業自行停業或因防疫政策而被迫停業,企業員工皆將無法實際提供勞務,則員工是否能向雇主請求工資?往往容易產生爭議。在疫情肆虐下,也會發生員工因接觸感染者而遭隔離,甚或因染疫而無法繼續工作的狀況,則企業是否還有給付薪資義務?皆是值得探討的問題。故以下以疫情下的實際案例為主軸,輔以法院判決或勞動部解釋,探討疫情下勞工薪資給付之爭議。
二、實際案例與實務見解
(一)因疫情管制遭政府停業:工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,但期間若遇例假、休息日及休假日,雇主仍有給付該等假日工資之義務。
依三級警戒之規範,包括 KTV、室內游泳池、遊樂園等之休閒娛樂場所皆不得營業,則在停業期間,雇主是否仍有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?
對此問題,目前尚無實務判決可資參照,但依勞動部所發出之新聞稿表示: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,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,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。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,仍應照給工資。此外,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,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。
(二)因疫情自行停業:實務見解歧異,有認為雇主應給付工資,亦有認為應由勞資自行協商。
倘若因疫情衝擊業績,企業選擇自行停工,則是否仍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?
對此問題,有法院認為在未取得勞工同意前片面停業,即屬拒絕受領而構成受領遲延,依照民法第487條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。又疫情的因素導致訂單缺乏乃屬雇主之經濟風險,勞工因此無法適時為雇主工作所生之工資給付危險即應由雇主承擔,不得轉嫁於勞工,因而准予勞工於停業期間工資之請求 。 亦有不同見解認為:停工期間勞工不能工作,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疫情關係所致,並非雇主拒絕或遲延受領勞務。故除勞工不必工作即可請求雇主給付工資之休息日及例假日外,其餘工作日,勞工既未實際上班工作,尚不得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。
(三)勞工染疫:若因職業上原因染疫,則構成職業災害,需給付原領工資之職災補償;反之,則員工得請假,工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。
依傳染病防治法與相關規定,感染者必須隔離治療,因此勞工一旦染疫通常即無法提供勞務,雇主是否仍有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?
依勞動部網站針對疫情所發生之勞動爭議的Q&A ,將染疫勞工區分為兩種,認為: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,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,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,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,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;如勞工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,於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、特別休假或事假。
(四)勞工遭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:非屬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之事由,雇主無需給付薪資。
勞工一旦密切接觸受感染者,遭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,隔離期間亦無法提供勞務,此時雇主是否有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?
勞動部的解釋認為,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,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,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。但因「防疫隔離假」也不可歸責於雇主,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。 與居家隔離效果相近之居家檢疫,有法院表示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,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,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,但因『防疫隔離假』也不可歸責於雇主,所以雇主沒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。